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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台湾司法史创举 危及法律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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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金正╱特稿

大法官会议昨天做出第五九九号解释,就换发身份证须捺印指纹施予暂时处分,七月暂停换发新版身份证。这项堪称台湾司法史创举,不但对台湾宪政的院际运作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的稳定性也产生相当危害。

就行政院而言,既然捺印指纹才能换证,溯自八十六年五月就修法明订,至今已逾八年,长期未能依法行政,显然难辞其咎。

更离谱的是,内政部获政院首肯,今年三月通令七月捺纹换证,政院却在四月要求修法,删除捺纹换证。如此行径,不是逢迎取巧,就是神志错乱,皆不足取。

面对换证捺纹的法律规定,行政部门经年累月视若无睹,立院衮衮诸公居然无所作为,放任法律尊严荡然无存,终至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被大法官施予暂时处分,形同冻结法条。立院职权旁落,有亏立法职守,颜面尽失,莫此为甚。

监察院对行政部门罔顾法律,延宕实施换证捺纹,虽曾在过往数度纠正政院、内政部、警政署等机关,发挥整饬官箴的相当功能,但监委不能持续监督,追踪管理,以致行政机关应卯敷衍,监察权形同虚设。如此作为,如何争取外界支持尽速通过人事同意权。

大法官会议在极短数日,决定对捺纹换证“暂时处分”,不但内部意见纷杂,隐然感受莫名拉力,这种急于破例的做法是否妥适,大法官须向良心与历史负责。五九九号解释虽然暂缓捺纹换证措施,但暂时处分后怎样结尾,捺纹换证是否违宪,都需要大法官妥为善后。

大法官会议初试啼声,在做出近六百号释宪解释后,首度动用暂时处分权。尽管外界对此有不同评价,大法官也自认是衡酌实情所为,但为了避免漫无标准,人治凌驾法治,立院宜在最短时间立法,明确规范释宪程序保全制度,使暂时处分能遵循既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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