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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军事通信器材案》共谍王惠芳 外患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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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高分院审理蔡东龙、王惠芳2人,涉嫌在88年间接受中国国安局委托,刺探、采购我国多项军事专用秘密通信器材,蔡某通缉中,王惠芳虽然否认犯罪,法官认为她与蔡东龙为共同正犯,依外患罪及国安法未遂犯判处5月徒刑、缓刑2年。

判决书指出,蔡东龙(57岁、88年间涉诈欺案遭板桥地检署通缉中 )原为台北市莹陆公司负责人,长期旅居香港,王惠芳(女,43岁 )原为该公司会计,88年元月蔡由香港传真资料给王女,要求王女向中山科学研究院、星远科技公司、星通资讯公司等,采购已列为我国军事机密之通信器材。法官指出,军事机密器材由私人厂商与国防部协力制作,制作全程、数量、流向需由国防部监督、核准。

王女多次连续企图采购上述机密器材,虽然矢口否认犯行,但王女自承蔡东龙向她称“这是(中 )国安局要的、你知道就好”,王女明知是为中国国安局采购,仍积极寻求厂商,最后陈姓厂商向王女说,“这个会要人命,是军事机密,没有厂商敢卖,不要再问了”,王女知难而退未得逞。

王女坦承接受蔡东龙委托,要购买这些器材,但辩称不知这些是军事机密器材,有人告诉她后,她就停止搜集,法官认为是事后卸责之词。

台中高分院依外患及违反国安法等罪,从重依国安法判处,审酌王女没有前科,也未得逞,依法判处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蔡东龙到案后另行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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