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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九 可再羁押1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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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赖仁中╱台北报导〕台湾高等法院第4度撤销前太电财务长胡洪九获交保的裁定,台北地院昨天凌晨2时宣示将胡某恢复羁押,胡某未发一语,约3时许被送往台北看守所续押。经计算,法院还可羁押胡洪九1个月27天,若届期又获延押2个月,最长共可续押3个月又27天。

昨天凌晨台北地院紧急开庭审理胡案时,胡洪九与委任律师聂齐桓、林继恒,再度提起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声请,合议庭表示,会尽速、适当处理;至于是否依高等法院此次裁定的意旨,换另3名法官来做裁定,合议庭则尚未决定。

部分法界人士研判,依目前情势看,北院应不会在短时间内同意2度停押胡洪九,否则势必引发更大争议,至少会关满这1个月又27天,才可能再考虑是否交保。

台北地院表示,原具保停止羁押裁定,既经高等法院撤销,原已确定的延长羁押2个月效力应予恢复,故被告胡洪九应继续执行羁押,保证金要发还,限制住居部分同样一并撤销;台北地院的宣示,原则上已接受高等法院第4度撤销裁定书的内容。

今年5月16日,台北地院审理胡洪九是否第2次延长羁押,裁准以1亿2千万元具保,并限制住居;由于胡洪九花了3天时间,才凑足这笔创下司法史上的天价保释金,于5月19日完成手续,因此胡某“回笼”之后,法院的“可押期”尚有1个月27天,之后还有一次可予延长羁押2个月的权力。

高等法院前晚再度撤销交保裁定之后,台北地院合议庭3名法官随即赶回台北地院,并马上通知胡洪九前来法院报到,于当晚11时40分开庭,听取被告、委任律师与检察官有关羁押与否的意见。

被告胡洪九强调自己随传随到,充分配合法院调查,没有外国护照,国内资产已遭查扣,海外无资产,不会潜逃;律师则表示法院已花6个多月调查,可发现检方指控证据薄弱,表示胡某侵占170多亿元,却无法找出任何1毛钱已进入胡的口袋,洗钱部分也无法提出何时、何人,以及如何进行等等事证。

但到庭检察官表示,此案属重大经济犯罪,并且案情复杂,罪证明确,法院须有一段时间审理,不能因为胡某在短时间按时报到,就认定无逃亡疑虑,强调应继续羁押胡洪九。

〔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赖清德昨表示,涉嫌掏空太电的胡洪九要羁押或交保,检察官、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意见相左,羁押或交保转来转去,严重伤害司法。

赖清德说,地方法院法官先前裁定胡洪九和博达案叶素菲交保,社会观感非常不好,胡洪九交保案转折更让民众对司法信任雪上加霜。

新闻透视╱胡案反反复复 重创司法威信

记者孙友廉╱特稿

胡洪九裁定交保案,整个过程中,台北地院一直裁定交保,检方持续抗告,高等法院又接连撤销一审法院原裁定,司法威信随着往返次数不断创新高,备受打击,司法形象也摇摇欲坠。

一件司法程序裁定,居然弄了个把月才“暂时底定”,对民众来说,实在令人难以接受;被告胡洪九虽短暂得到44天人身自由,但最后“得而复失”,从被告角度看,恐怕也要被这种“司法为民”,折腾个半死。

已系属法院的经济案被告该不该羁押的争议,始终不休,明白道出刑法经济金融犯罪的刑度过轻,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期限过短,故相关法条的修正,似已刻不容缓。

全案起因于,胡洪九虽是“重大经济犯”,但涉案犯行均属10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最多仅能羁押9个月,台北地院合议庭考量案情复杂,极可能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审结,决采重金交保及限制出境方式,因应案件审不完的问题,认为交保之后若胡某潜逃,尚能没收该笔1亿2千万元保释金。

但此策略性运用不被上级审认同,高等法院第二次发回更裁时,就明白表示,合议庭应尽量密集审理“赶快审完”才是。

另一方面,高等法院第四次撤销裁定时,又明白道出,台北地院以胡洪九短期皆到庭、具保金额庞大、资产已遭冻结等由裁准交保,并不充足,应继行羁押。

然而,前几次二审有不同意见、因而一再发回时,一审也一直坚持做出交保裁定,这种“上级讲他的,我做我的”作法,让一些法律人傻了眼,认为“下级审应受上级审法律意见拘束”的不成文规定,实应具体明列法律条文中,否则日后必然再生争议。

不过,有关上级审撤销原裁定发回下级审之后、或着另有停止、撤销羁押的声请案出现时,仍可交由原合议庭处理、抑或原合议庭应“回避”,改由其他合议庭3名法官重做裁定,何者较好?

若干法界人士认为,只要修法让下级审确有义务遵守上级审的法律见解,在此前提下,基于全案已系属原合议庭承审,不仅原合议庭有诉讼指挥权,且对案情最了解,故仍交由原合议庭裁定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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