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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家暴案 凸显民众对家暴保护认识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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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五日电)名模王静莹指遭丈夫施暴,再度引起社会对家暴案重视,除了社福团体认为台湾社会家暴有恶质化趋势,司法机关也认为,由于民众对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观念认识不足,其实不仅夫妇、亲子间可援引家暴防治法保护,已离婚者、同居者、四亲等旁系血亲或姻亲,若有需要,都属保护范围。

警政署统计,去年故意杀人案件中,属夫妻、同居、家属及亲戚等家庭成员者占一成三二,在伤害案件中更占二成六,若连同无法估计的未报案数字,显示国内家暴问题非常严重,因此包括现代妇女基金会在内的许多社福团体认为,国内家暴情节的恶质化情形令人忧心。

所谓家暴案件,其实应分为“家庭暴力”罪及“违反保护令”罪,前者指杀人、伤害、性侵害等直接加害犯罪 (如此次王静莹遭夫施暴),后者指被告违反法院依家暴防治法所做的保护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须迁出其妻住所或不得接近其妻三十公尺范围,但某甲却违反规定,则其妻随时可报警将某甲拘捕。

此外,在家暴防治法实施后,各警局都设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检署则设有“妇幼保护专组”,二十四小时都有检察官轮值,随时处理突发个案,法院也有相同机制,随时都可处理家暴案件及提供保护。

曾承办多件家暴案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俞秀端表示,虽然家暴防治法实施多年,但民众对家暴保护观念及方式的认识仍相当有限,其实家暴防治法对家庭成员的界定,不限夫妇及子女,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属关系者亦同”,换句话说,同居人、非婚生子女、离异配偶等,都属家暴防治法保护范围。

北检妇幼保护专组主任检察官庄俊仁指出,检方在受理突发家暴案件时,若无羁押必要时,可命被告 (加害者)遵守包括:禁止暴力行为、命其迁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对被害人各种直、间接骚扰或联络等事项,检察官可直接电告辖区警方落实保护,提供被害人立即而直接的安全保障。

庄俊仁表示,若状况紧急,法院更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时内,核发“暂时保护令”,由辖区警局执行,对加害人予以相关限制。

若属“无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依据家暴防治法规定,法院还有时效达一年的“通常保护令”,包括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县市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等单位,都可向法院申请,时效到期后得延长一次。

触犯家暴罪者,则依所犯行为相关的“刑法”论罪,至于违反保护令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罚金。

台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邦梁表示,各检察机关都订有“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例如传讯被害人时,提供专属的“安全走道”出入侦查庭、设有专门“休息室”供被害人出庭前不受不相关打扰,而检方处理类似案件时,也让社福人员参与,同时加强与相关治疗中心、庇护所联系。

家暴防治法保护对象不限本国人,对外籍或中国大陆配偶,同样具有效力,检方表示,许多民众以为“台湾老婆打不得、娶个大陆或外籍新娘爱怎样就怎样”的观念完全错误,因此民众应多了解家暴防治规定及保护措施,随时协助周遭人免于家暴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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