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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过期胎像不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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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专访

在台北市开设“利昌粮食行”的台北县民曾万火,在彰化也有两家碾米厂,由于业务需要,必须南北奔波,张罗铺货及调度等事宜。今年二月间,他开着一辆四点七吨重的马自达小货车,载着少量地瓜和杂货,从彰化开车回台北,行经福尔摩沙高速公路三峡、莺歌路段时,突然听到“砰”一声的爆胎巨响。他心想惨了,如果当时开的是小客车,一定已酿成大祸。

所幸,货车的轮胎是前二后四的六轮配置,而破的只是后轮中的一个,因此他在稳定车身后,赶紧下车检查。让他非常讶异的是,这个破胎竟然是一个多月前才换的新胎,因此下了交流道,他就直接前往新店市北新路找轮胎行老板徐文贤理论。

轮胎行抵赖才兴讼

曾万火说,徐文贤仗着当时没开发票,否认轮胎是他卖的,由于气不过,他打电话给制造厂商普利司通公司,经过检验,赫然发现是已出厂十六年的轮胎,且早已停产。事后,徐还找来民代居中协调,指称要和解,曾万火本想说,他若知过能改就算了,不过,徐事后又赖账不想赔偿,才决定告他诈欺。

曾万火现在仍保存了这个轮胎,下一步,打算状告轮胎制造商普利司通公司,他说,东西过期了十几年,却还能在轮胎行买到,制造商难辞其咎。做粮食买卖的曾万火比喻,“我做生意,将米、面粉铺货到大卖场,过期了,一定要收回”,“道理很简单嘛”。

制造厂商也应负责

曾万火认为,轮胎行卖过期胎,绝对逃不过刑责,制胎厂商不回收,也要负起一定责任,他下一步,将控告普利司通公司涉及公共危险等罪嫌,并将要求民事赔偿。

放逾十年同业谴责

〔自由时报记者陈梅英╱台北报导〕消费者意外买到库存十年以上的老旧轮胎,国内轮胎市占率老大的正新轮胎表示,轮胎比较没有电子产品的时效问题,若妥善保管,五年内使用应该都没有问题,但存放十年以上,简直就是“开玩笑”,正新也提醒消费者应该视轮胎为“消耗品”,里程数每达到三至五万公里,就应该更新轮胎,保障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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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 没规定过期需回收

〔自由时报记者林庆川、陈梅英╱台北报导〕面对车主指控,台湾普利司通公司技术部课长高文良指出,由于在现行法规中,没有所谓的轮胎“过期”的年限规定,因此普利司通对库存期限过长的轮胎,并无回收机制。

普利司通公司法务部副理戴志澄同时表示,公司没有回收的机制,而且普利司通的轮胎经常缺货,不知为何还有人卖这种出厂十六年的轮胎;针对车主将提告部分,公司会进一步因应。

本身是执业律师的消费者保护基金会秘书长黄怡腾指出,厂商提出没有回收规定的说法,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一定无法接受,因为轮胎的橡胶会老化退化,温度过高也会龟裂、变形。此外,钢丝也会生锈、结构受损,“没有轮胎是可以永远使用的”。

消基会:不能违反常情

黄怡腾认为,厂商卖轮胎时,应主动告知轮胎的出厂日期,供消费者判断,相关法规虽然没有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有无过期,业者有无涉及诈欺,不用法令规定,客观事实就可认定。举例来说,十年前一个轮胎如果定价是一千元,而现在如果谎称是“新品”,卖二千元,就违反常情和经验法则,法官就可认定是诈欺行为。

事实上,目前台湾国内对轮胎的管制,偏重在使用过的废轮胎的“后段管制”,依据环保署“废轮胎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不论是国产轮胎出厂、国外轮胎进口,都必须缴交废弃轮胎处理费。以上市公司南港为例,每个月缴交废弃轮胎处理费大约在五百万元上下,不是一笔小数目。

台湾每年会产生十一万吨的废轮胎,由于废轮胎燃烧后会产生二氧化硫,若排放到空气中,遇水会变酸雨,因此台环保署多年前即制订“废轮胎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无论是台湾国产或进口轮胎,都需依大小不同,缴交回收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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