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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版党产条例若通过 交易可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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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民进党立院党团所拟党产条例草案,明定政党对其党产之正当性负举证责任,且设定党产处分之回溯日,至今仍遭国亲两党反对,无法交付审查。若依该草案之内容完成立法,国民党对国发院土地之处分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民进党团曾于上届立法院提出“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遭国亲两党的反对与杯葛,在程委会总共被阻挡了七十一次。

去年立委选前,亲民党传出有意支持该项草案,为取得亲民党的认同,民进党团将该草案更名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取得财产清查及处理条例草案”,但亲民党在立委选后并未支持,草案因届期不连续无疾而终。

第六届立法院第一会期,民进党团再度提出草案,在程委会遭到国亲两党的阻挡计七次。

草案具争议之处在于第四条第一项明定,“政党或其附随组织之财产,除党费、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应返还之财产。”亦即,政党必须对其党产之取得正当与否,负举证责任,被在野党批评为“清算条款”,国民党对此坚决反对。

此外,草案将动员戡乱时期之终止日,即民国八十年五月一日,做为追讨政党不当利得之回溯日,该日之前所有的党产处分,不予追究,该日之后的处分行为,须以其他财产追征其价值。

政院曾于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核定“政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家资产之协商处理原则”,由财政部于该年三月十日行文各机关实施,该草案明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为基准日,凡是该日后出现之移转所有权或设定地上权、抵押权、典权等权利者无效;但经认定非属政党应返还之财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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