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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中秋礼品奖金需按规定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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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中秋节即将来临,不少公司开始准备中秋礼品或奖金,近来台湾国税局也接到许多公司询问关于中秋礼品扣缴税款的问题,台湾财政部指出,需依法按发放不同情况扣缴。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指出,机关、团体、事业或执行业务者,为犒赏员工辛劳,在中秋节前发给员工奖金或礼品,属所得税法的薪资所得。如果是合并于按月给付的薪资一次给付,可就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的规定扣缴税款。

但若非合并于按月给付的薪资一次给付,则属非固定薪资,应按给付金额扣取6%税款;至于所给付如为礼品,则应先以时价折算后,再依给付方式规定办理。不过,国税局补充,若给付对象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每次应扣缴税款不超过新台币两千元,可免予扣缴。

另外,如果是由职工福利委员会给付员工的奖金,这部分就属于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给付时不用扣缴,由职工福利委员会开立免扣缴凭单,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国税局所辖稽征所申报;但对同一所得人全年全部给付的金额若不超过新台币1000元,可不必填发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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