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不正常 不宜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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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美国学者葛特曼28日表示,中国并不是正常的市场,如果美国和台湾持续放任商业机密流入中国,未来在国家安全层面上将付出代价,他呼吁美台企业投资中国前,应三思而后行。

李登辉学校及台湾教授协会昨日邀请台大经济系教授林向恺、美国学者葛特曼等人就美国政府如何看待中国热为题,探讨中国经济及外资经商的相关问题。

葛特曼 中国经济专家

葛特曼为“新美国世纪”计划访问学者,1998年前往北京担任美商公司的法律顾问等职,去年出版“失去新中国”一书,对中国经济发展现况有深入了解。

获利率不高 值得探究

葛特曼表示,美国企业十余年来陆续前往中国投资,设立工厂或研发部门,大量投资的结果,依据世界银行最新的统计,整体获利率并不高,这种现象并不正常。

今年中国企业有意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遭到美国官方拒绝,葛特曼指出,这显示美国政府已经重新关注中国的问题,台湾也应该对此留意。

对于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策略,葛特曼指出,许多美国大公司在中国发展重大计划,除了资金外,更投入最顶级的技术与商业机密。

他强调,美商在中国聘雇当地人才,极少考量受雇者的背景,甚至优先录用具军情背景者,虽然中国工程师相对廉价,但商业机密也更易流失,美国和台湾的国家安全都将为此付出代价。

美企业在中国 很少不行贿

至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他举例说,美国企业在中国很少不行贿,这是受到中国当地文化的影响,这些企业变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国企业”。

投资 先想怎么撤资

(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特稿)

外商或台商在中国投资经常吃瘪,因为中国的体制、法制规定与民主国家不同,以撤资为例,三资企业可不是想撤资就能撤资,根据中国合营企业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解散。

一般国际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股份上市、股份认购、股份转让、公司解散和清算等四种,股份上市是投资退出的首选方式,但在中国目前法律框架下,该方式并不可行。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使得股份回购的方式亦不可行。

此外,股份转让又受多重因素制约,不仅要有市场买家,合营企业须经合营中方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还须审批机构核准,对于退出投资又不致使自己丧失原作价入股的高技术外商投资者来说,该方式显然不适用,剩下就只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得解散的理由有:一、经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义务;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七、因违反法律,被责令关闭。

从上述情况可以得知,除合营期限届满外,经营过程中合营企业因故解散的决定权都在审批机关,因此,即使外商、台商发现苗头不对想撤资,但只要审批机关不点头,三资企业就犹如深陷泥淖,难以自拔。

抽腿 没想像中简单

〔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不少在中国投资的台商,想撤资却发现困难重重,因而求教海基会,海基会近来举办了数场中国台商撤资注意事项研讨会,提醒台商注意大陆的政策、法令外,在投资之前就要先想到撤资问题。

海基会人员表示,国际常用的撤资方式在中国都不可行,剩下的只有清算一途,但清算又要经过中国主管机关同意,更关键的是,中国官方大都偏袒自己人,因此,想要撤资的台商、外商几乎都碰壁。

官员表示,台商、外商要在中国投资,必须注意相关合约及补充规定,并加强驻中国干部的专业,最好是有专人专责在大陆经营,要不然与中国企业合资,财产权很容易被吃掉。

此外,台商应对中国的法律、行政程序有所了解,万一发生商业纠纷,尚可减低损失;但这部分要靠台商自修,因为中国法律人才素质不高,台商可以咨询法律问题的对象有限。

一旦台商采取诉讼策略解决纠纷,官员建议,同时具备中国律师与国际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应是台商首选;再者,台商也可向台湾人民在中国当地开设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或透过台商协会推荐良好的律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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