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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重申:银行不得拒绝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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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吸收社会大众存款是银行依银行法办理的业务之一,各银行均不得拒绝收受存款,并已责成总行应尽速通告各营业单位不得拒收存款 (包括定期性存款)。

金管会表示,依银行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银行将收受存款的业务项目载明在营业执照上,吸受存款是银行业务的本质。银行在社会中扮演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主间的桥梁,社会大众也基于对银行信赖,将剩余资金存入银行,透过银行资金配置,供工商发展及国家建设所需。

金管会表示,银行为妥善管理其资产负债,得评估银行存款变化及未来资金需求,依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利率牌告要点”规定,针对各类别存款及存款金额牌告其利率。

另外,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特别指出,银行不可以引导或推介特定商品给客户变相拒收存款,如购买其他金融产品才收受存款;民众如遇这种情况,可向金管会银行局申诉专线 (02-2571-0766)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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