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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会通过联华等厂商申请联合采购大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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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电)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已准许联华实业公司等7家厂商申请合船采购大麦联合行为许可期限3年,期限至民国97年12月31日,申请人应将联合行为执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进口人的登记采购量、实际采购量、采购装船期、价格等资料,按季函报公平会。

公平会表示,业者联合采购合船装运大麦可降低进口成本,减少仓储损耗与资金积压及利息负担,降低采购风险,如有贸易纠纷者,尚可增加交涉能力,有益整体经济利益。另外,由于大麦为自由进口物资,主要供作饲料用,政府对进口人资格并无限制,业者可随时申请进口,台湾的大麦多由澳洲进口,与玉米、高粱等饲料原料具有高度替代性。

经评估,公平会认为联华实业等公司申请的联合行为,有益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应予许可。

不过,公平会表示,申请人不得利用许可从事其他联合行为,限制任一申请人自由决定其联合采购进口数量,禁止任一申请人自行采购进口,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事业加入联合采购。

另外,公平会指出,联合行为主体如有变动仍应核备,且不得利用因许可而取得市场地位,作不当的价格决定、维持或变更,或有妨碍他事业公平竞争或其他滥用市场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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