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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违法劝募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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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五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公益劝募条例草案”,规定公立学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四种团体,可从事劝募活动,政府机关不得发起劝募;违者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公益券募条例草案”,通过政治与宗教这两类团体或个人从事劝募活动,不受条例规范,仅限公立学校等四种团体可以发起劝募活动,劝募活动最长期间为一年等,总计三十二条条文,预计最快下周二(十日),院会可完成三读。

草案规定,劝募活动应备具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劝募活动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劝募所得财物,必须用于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社会慈善、援外或国际人道救援、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事业等五种用途。

草案规定,劝募团体负责人或代表人因进行劝募涉犯罪嫌疑,经提起公诉,或收据记载不实,违反会务、业务等相关法令,情节重大,主管机关得废止劝募许可;违反法令者,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缓,并公告姓名或名称,经制止仍不遵从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为促使劝募活动资讯公开化,草案规定,劝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执行完竣后三十日内,将使用情形提经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公告及公开征信,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机关备查,并在主管机关网站公告,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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