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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赋税署:特别费为费用 特支费为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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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针对特别费与特支费的课税问题,财政部赋税署署长张盛和今天说明,根据目前相关税法规定,特别费性质为费用,特支费为免税所得。至于特别费的使用方式,则由主计处认定。

张盛和指出,民国六十六年财政部发布特别费相关解释令,主要目的在于说明特别费的课税属性,也就是依据主计处规定,特别费属于费用,并没有课税问题。

特支费部分则是指股长以上的主管加给,属于所得的一种,所以,民国七十六年时,特支费也正名为公务人员主管职务加给。而依据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主管加给特支费,属于免税所得之一。

至于特别费的使用方式与用途,属于主计、审计单位管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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