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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重申券商不得招揽投资人投资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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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函证券商,重申证券商不得对投资人招揽、媒介、促销或受托买卖中国大陆地区有价证券及中国大陆地区政府、公司在香港发行的有价证券,如有违反,将严处。

金管会指出,依“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规则”第26条第1项规定,证券商及其负责人、受雇人不得转介客户至国外证券商开户、买卖外国有价证券,券商应切实按规定办理。

金管会证期局官员表示,近来媒体陆续报导有券商及其受雇人对投资人招揽、媒介或促销中国大陆公司在香港发行的有价证券违规事件,因此,再重申一次。

另外,金管会表示,证券交易法第44条规定,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才可营业。证券商转投资外国证券公司,非经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不得在国内从事对投资人招揽、媒介或促销买卖有价证券等证券业务,如违反规定,外国证券公司则涉有证券交易法第175条规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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