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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官员:加入清洁发展机制无利台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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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志翔日内瓦二十日专电)今年的“暖冬”提高国际社会对气候变迁的警觉,台湾环保官员对台湾加入“清洁发展机制”公开持保留的态度,认为对台湾的国际形象不会有正面的作用。

据台湾的媒体报导,行政院环境保护署长张国龙今天在立法院,报告“台湾如何落实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 的减碳政策时说,台湾现阶段并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又未被列为减量国家的目标,并没有须立即取得减量额度的迫切压力,若贸然投入风险性仍高的“清洁发展机制”,无论在商业利益或国际政治上,意义都不大。

专家表示,台湾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UNFCCC) ”及京都议定书的谛约国是个政治现实;台湾也如同部分国家一样,面对经济成长与环保间的均衡问题,但在先进国家追求“绿色政策”及“绿色贸易”之际,台湾主管官员宣示加入“清洁发展机制”的意义不大,可能与国际潮流并不吻合。

事实上,欧盟贸易执委曼德森昨天才发表演说,反对课征未核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特定“气候”关税。他的论点是:美国虽未正式批准议定书,但例如加州对因应气候变化采取了最积极的措施;中国虽批准议定书,却因其开发中国家地位,不须要京都目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换言之,欧盟等环保意识高涨的国家早已注意到,是否为公约及议定书缔约国,并非唯一的关键标准。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范的弹性机制,工业化国家可藉合作计划,以资金援助或技术移转等方式,协助开发中国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再将配额买回自用。台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全球排名第廿二,占总排放量约百分之一,未来可能面对减量的压力。

“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发言人曾表示,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因此不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也没有资格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但国际环保专家指出,虽然台湾政府不能参与弹性机制,但民间仍有很大的空间。例如台湾的民间企业或基金就可透过在开发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履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据指出,台湾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的地位,在杜哈回合的“贸易与环境”谈判中据理力争,未来争端解决机制引用判决法律时,只能援引世贸组织的规范,而非多边环保协定,就是要保护台湾免于非环保公约国可能形成的伤害。

对许多国际公约,台湾并非缔约国,但为展现国际社会责任与贡献,台湾都宣示接受国际规范;例如台湾是第一个宣布实施“国际卫生条例(IHR 2005)”的国家。环保署与经济部同声表示,台湾不是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不必自行设限。这引发立法委员及民间环保团体批评,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不过,张国龙也强调,台湾的确有减量、以降低污染负荷量的需要,环保署也完成“温室气体减量法草案”,希望以渐进的推动方式,先求提升国内能源效率及发展再生能源后,再逐步进入总量管制及参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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