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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震灾损失 扣除减免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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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孙帼英台南报导)恒春近海百年强震,对南部部分地区造成灾害,南区国税局特就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之所得税、营业税的减免规定,提醒纳税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综合所得税: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至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的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征机关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如灾区内之工厂或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至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25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征机关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各项灾害损失减免申请书表,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www.etax.nat.gov.tw下载运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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