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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土增税等税赋征收优先债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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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第六条”修正条文,明订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相关税赋扣缴除执行法院可代为执行,行政执行署也可代为扣缴。

现行税捐稽征法第六条条文为,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经法院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执行法院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并由执行法院代为扣缴。

但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全教(台南县)等指出,既然原条文已规定,税捐征收优于普通债权,但税捐项目繁多,仅课征土地增值税,显然与条文精神有所违背,对国家税收影响甚钜,原条文有修正必要。

他主张,第六条第二项修正时应考量,地价税与房屋税的征收,也须优于债权及抵押权,如此既可确保国家财政,又能避免债务人因欠税屡遭执行机关多次执行,遭二度伤害。

全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第二项条文修正为,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至于第六条第三项原先规定,相关税赋由执行法院代为缴扣,修正后增订行政执行署也可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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