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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地方政府得主动提供老人保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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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八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明订地方政府得依职权主动提供老人适当短期保护与安置。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赖士葆认为,修正草案未纳入类似日本“团体家屋(Group Home)”概念,将提复议或要求朝野协商。

上午初审通过的修正草案新增,地方政府对失能老人,即无法自理日常生活,应依老人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失能程度提供经费补助,老人福利不再停留在中低收入户保障;地方政府还应针对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区式或机构式服务。

修正草案也增订多项罚则,加重违法营业老人安养相关机构罚锾。此外,更明订依法令或契约有扶养照顾义务者,如亲生子女或看护者,若留置老人于安养等相关机构,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可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姓名。

卫环委员会上午第二次审查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由于已有内政部与朝野立委协商版本,初审过程顺利。逐条审查后,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荣璋(不分区)裁示通过,不须党团协商提报下次院会处理;但赖士葆(台北市)在初审后提不同意见,为本会期顺利三读投下变数。

赖士葆受访时表示,他已提案九人以下老人安养、养护或长期照护机构,不受内政部所订相关机构设立标准限制,落实老人照护社区化目标,但却未被纳入初审修正草案中。

他说,日本有所谓的“团体家屋”,即老人安养在子女所住社区附近,由社区共同照护,其人数在九人以下。台湾应比照日本作法,明订九人以下安养机构不受政府法令规范;只要初审版本将此精神纳入,他就不提复议或朝野协商。

不过,王荣璋表示,初审时没有其他委员支持赖士葆的提案,赖士葆也未到场表示意见;却在初审通过后扬言杯葛,可能致使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无法在本会期顺利三读。

中华民国老人福利推动联盟秘书长吴玉琴指出,支持赖士葆提出日本团体家屋概念,但政府不能完全不管,而应放在“社区式服务”条文中规范。

修正草案新增,雇主对老人员工不得予以就业歧视,但内政部社会司科长陈素春说,此条未明订罚则,宣示大于实质意义。

修正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应主动提供有生命健康等危难老人短期保护及安置;若警察、司法及执行老人福利业务相关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主动通报地方政府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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