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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庆祥:检察官嘲讽羞辱被告显露自己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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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二十八日电)是否支持国务机要费公诉检察官张熙怀,引起检察官论战,检察官改革协会灵魂人物赖庆祥今天在法务部检察官论坛上表示,别人要把检察官妖魔化当然是不义,但是我们自己(检察官)也在造神,难道就是智慧吗?检察官是要以证据说服法官,而不是在法庭上嘲讽、羞辱被告。

支持和反对张熙怀的检察官这几天在检察官论坛笔战,赖庆祥今天也在检察官论坛上说出自己的看法。他说,反对抹红,但也请停止造神的“抹白”运动,并尽可能于公诉开庭时减少多余的言词或动作,他提出几点意见。

一、检察官是公务员、公职、公器、任何人包括民意代表及媒体都可以检验,检验的手段不忠厚、不道德或违法,我们都可以视具体情况、或被动式的自卫,如发表声明、连署支持等,也可以主动提出刑事上诽谤的告诉及民事侵权赔偿。

二、别人要把检察官形塑成魔鬼,妖魔化,当然是不义,但我们自己 (检察官)也在造神,难道是智慧吗?如果认为造神是对的,可能只表示我们“非愚即蠢”。

三、我们自己在庭外以言词批评某政治人物或公职或民代或同事时,可曾想过那可能也是妖魔化?也是一种“抹”?无论是抹红、抹黑、抹绿、抹蓝、抹橘或造神运动,或是人格洁癖等的“抹白”,都是抹,我们比别人高明、高尚?

四、公诉检察官除非要使用人格证据来弹劾,否则奚落、嘲讽、羞辱对造或证人或辩护人都是多余的。因为除了显露自己的不厚道外,更可能促成要说服的对象─审判长的反感,且绝对会产生与对造及其辩护人之多余对立,更严重的是使旁听或透过媒体知晓的人怀疑公诉人的公正性、客观性。

五、公诉准备程序以及交互诘问过程不是去“羞辱”、“嘲讽”、“奚落”被告或证人或辩护人,是以证据及对证据的解读、论告去攻击对方的抗辩、去说服“事实的认定者─法官”,不是去攻击对方人身的人格。只有将“人格”当证据用,或量刑事实陈述意见时,“人格”才会被提出来当成一种证据方法。

赖庆祥是司法训练所二十八期结业,在屏东担任检察官时被视为改革派的检察官,一九九六年底,当时的法务部长廖正豪进行台湾有史以来第一次检察官集体性无预警调动,赖庆祥也在名单内,当时被视为是对改革派检察官的打压。检改会成立时,赖庆祥扮演灵魂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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