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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震险最大保险损失总额由5百亿提高至6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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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公告“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其中将最高危险承担限额新台币5百亿元提高至6百亿元。

台湾在2002年4月1日实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时,依据保险法138条之1第3项订定“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最高危险承担限额5百亿元是以投保率10%及回归期4百年为基础而订定。

有鉴于住宅险制度实施已超过4年,投保率逐年上升,且据2005年底有效保单资料,以相同回归期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同一次地震事故最大保险损失总额已达6百亿元,因此,修正草案将最大保险损失总额扩大到6百亿元。

另外,由于中央再保险公司已民营化,因此,将办理住宅地震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由中央再保险公司修正为主管机关指定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其余相关条文涉及中央再保险公司者,也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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