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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余财产请求权 财部:已课的税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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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六日电)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620号今天指出,1985年(民国74年)6月3日前结婚的夫妻,未来也可以适用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国税局税收预计将减少遗产税收入,但财政部赋税署表示,过去已课的税不能退税。

民法于1985年6月3日增订,夫妻具有联合财产关系,如果一方死亡,双方剩余财产的差额,另一方可请求平均分配,死亡的一方剩余财产才予以课征遗产税。此为增订民法公布后结婚的夫妻才适用。

不过,经大法官解释,1985年6月3日以前结婚的夫妻也适用,国税局遗产税税收恐怕会减少,不过,财政部赋税署尚未估计可能有多少税收损失,但官员强调,过去已课过的税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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