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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財部:已課的稅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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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六日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20號今天指出,1985年(民國74年)6月3日前結婚的夫妻,未來也可以適用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國稅局稅收預計將減少遺產稅收入,但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過去已課的稅不能退稅。

民法於1985年6月3日增訂,夫妻具有聯合財產關係,如果一方死亡,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另一方可請求平均分配,死亡的一方剩餘財產才予以課徵遺產稅。此為增訂民法公布後結婚的夫妻才適用。

不過,經大法官解釋,1985年6月3日以前結婚的夫妻也適用,國稅局遺產稅稅收恐怕會減少,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尚未估計可能有多少稅收損失,但官員強調,過去已課過的稅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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