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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个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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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日电)财政部核定“94年度个人出售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根据各地国税局调查,94年度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跟93年度相较,直辖市部分微幅上扬,其他县市较无变动,所以,直辖市标准略微调高。

根据这项最新资料,94年度台北市标准比93年度调高两个百分点,高雄市调高 1个百分点,直辖市以外县市则无调整。

也就是说,个人出售房屋,原本如能提出交易时的成交价及成本费用证明,则财产交易所得计算可核实认定,但若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的部分,则用94年的最新标准为核课依据。

直辖市部分,台北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 23%计算,高雄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 18%计算。直辖市以外县市部分没有变动,原省辖市的部分依房屋评定现值的 13%计算,县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的 10%计算,乡镇则是依房屋评定现值的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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