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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性骚扰 不限职场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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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范正祥、刘志原、赖仁中/台北报导〕台湾过去无性骚扰防治法时,仅有发生在校园及职场的性骚扰,可用“性别平等教育法”、“两性工作平等法”规范,一般民众遭性骚扰,除非是达到刑法“强制猥亵”的程度,否则加害人可不受处罚;由台湾内政部主管的“性骚扰防治法”明天起正式实施,往后类似开黄腔、盯着别人胸部看、寄送色情图片、比手势、拥抱或偷吻等“性骚扰”行为,均将面临处罚。

台湾内政部长李逸洋昨天召开记者会,呼吁全民总动员,让这项法令百分之百落实,破除“黄色”文化,拒绝性骚扰,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友善的生活环境。他说,官方尚无正式统计到底性骚扰的发生数是多少,不过,根据学者和民间团体调查,有八成妇女曾遭到各种形式的性骚扰,显示其对妇女人身安全的威胁不容忽视。

十人公司应设申诉管道

依据台湾的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举凡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且有造成他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或影响生活者,即达“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最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锾,此外,军队、公务机关及公司行号,只要员工满十人,即应设申诉管道,否则也会遭处十万元罚锾。

须于一年内提出申诉

民众若遭言语、眼神或传送文字、比手势性骚扰,可先向加害人所属单位申诉,或可自行向警方报案,由警方依法处理,但须注意的是,遭性骚扰者,必须在事件发生一年内提出申诉,要求对方赔偿或道歉,并由政府单位对加害人处以罚锾。

遭肢体骚扰可提告诉

除了言语、眼神的性骚扰之外,若遭肢体性骚扰者,被害人可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告诉,加害人可处二年以下徒刑,或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是利用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似关系,对受己监督、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性扰骚者,得加重罚锾至二分之一。

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者,可处罚,但此罪为告诉乃论,必须由被害人自行在案发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由司法机关侦办,宣判前可以和解撤回告诉。

而目前台湾刑法强制猥亵罪中,对于袭胸、摸臀等行为,即可以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但审判实务上“猥亵”必须是以满足自己性欲或造成他人羞恶感才构成,因此过去曾有民众酒醉后强吻便利商店女店员,强吻部分因法官认为亲吻是国际礼仪,认定亲吻不构成犯罪,后来改依强制罪判被告有罪,但一度引发外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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