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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研拟民法设专章 规范双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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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三日电)台湾法务部长施茂林今天表示,不可因目前信用卡、现金卡利率过高,即修改民法第二百零五条,调降约定利率上限,且法律规范的约定利率上限若偏低,将导致银行拒绝借款给风险较高的企业或个人,减少中小型金融机构竞争机会,应在民法债篇中增列专章,规范信用卡与现金卡的利率上限。

现行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银行约定利率上限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法委员郭林勇(不分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陈根德(桃园县)与亲民党籍立委吴清池(台北县)分别提案,拟修改民法第二0五条,减轻卡债族的负担。

不过,立法院司法院委员会上午审查立委提案时,施茂林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龚照胜都不赞成。

施茂林指出,民法约定利率限制规定是否得当,对财政经济影响重大,更直接影响工商业发展,若只是配合市场利率高低调整,势将增加日后修法频仍的困扰,不宜仅以目前市场利率处历史低点,信用卡、现金卡利率过高,作为修正约定利率上限的理由。

他说,法务部已着手研拟条文,在民法债篇中增订专章,计划依中央银行的利率浮动,再酌增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由基本法制规范信用卡、现金卡的交易秩序,增订专章内容预计四月底可送交立法院审议。

龚照胜也表示,法律订定过低的约定利率法定上限,迫使银行拒绝借款给风险较高的企业或个人,造成真正有迫切需要的资金需求者无从获得贷款,转向地下钱庄、高利贷筹资。

他说,保守估计若约定利率法定上限订为百分之十二,至少将有一百五十万现有银行服务的客户,转求助非法金融机构,高利剥削和暴力讨债的情形会更严重。

龚照胜指出,民国八十六年起信用卡利率计算已改为单利,现金卡还剩四家将从五月一日采单利计算,从去年开始,金管会以勒令停止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名目不当的手续费。

他说,虽然法令不能溯及既往,但因采计复利或曾被银行收取手续费而权益受损的债务人,金管会与金融单位协商后,银行都同意,愿以最大诚意与债务人磋商如何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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