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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对人身最重强制处分 宜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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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二十日电)台东司法圈今天遭到质疑侵犯人权,关键在于被告的“羁押”是否得当问题。站在检察官的立场,只要符合羁押条件,就能提出声押,无可置喙;不过受理的法官如果未重视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之基本人权,且和宪法所揭橥“比例原则”之精神不符,就可能遭到质疑。

台东地检署检察官杨大智侦办一起县议员选举“幽灵人口”案,前后声押了近十人,目前还有四人遭收押,有的已超过三个月,老百姓难免怨声四起。

今天陆续有媒体报导,指此案有一名涉嫌协助迁户口妇女,一听到要收押当场昏倒法警室,血压飙高到一百八十;另有一名年轻人相同情况被羁押三个多月,从父亲病危到病逝、出殡,法官前后十次驳回其抗告和具保停止羁押声请。

法界人士指出,羁押是对人身最严重之强制处分行为,应该符合宪法所揭橥的比例原则。根据检察官的说法,这些人的声押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二款: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之虞者。

根据前云林地方法院法官林辉煌分别在第一0九0、一0九一期司法周刊所发表的“谈侦查中羁押之审查”一文中表示:检察官的声押虽然有构成要件,但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有下列情况就应该免于声押,第一,被告固然有与共犯或证人勾串之虞,但是共犯和证人在侦查审判程序出面的可能性不高时。

第二,被告固然有与共犯或证人勾串之虞,但是如果可以立即隔离侦讯,保全共犯或证人真实供述;或是共犯、证人均在附近,只要对被告及证人立即隔离讯问,即可达成防止勾串之效果。在这两条件下,羁押被告即有违比例原则。

法界人士指出,上述的两名被告,都是涉嫌“协助”迁户口,案件似并没有复杂和庞大的证据要厘清、毁灭,检察官也已经掌握了证据和部分共犯做完笔录,况且被告的串证之人还是自家人,或是熟识之人,立即隔离侦讯不成问题,如此,涉嫌人还有必要收押禁见吗?

另法学专家林钰雄教授也说过“设若羁押手段对于被告所造成基本权干预,与犯罪情节之轻重及预料科处之刑罚不成比例时,亦不得为之”。被告所涉嫌的“幽灵人口案”根据最高法院有许多判处无罪的案例,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况且所涉的迁户籍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一般认为,检方打击犯罪,应该给予掌声;但是法院在“罪刑法定主义”和“无罪推定原则”下更要并兼顾宪法所揭橥之基本人权与比例原则,否则会让外界怀疑法院的羁押是充满了“惩罚性羁押”;让家属感觉人权遭到侵犯,并违反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亦不符合刑期无刑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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