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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台湾松下侵权 远传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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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王忆红、王珮华/综合报导〕远传电信认为自家商标“I style ”,遭台湾松下及台松电器两公司制造贩卖的“I-style”MP3侵权,向板桥地院提告并索赔1616万元,院方审理后认为,两造字体视觉效果不同,加上远传与台湾松下分属不同领域著名厂商,消费者不至于混淆,依法判处远传电信败诉。远传不服判决,已在上周提出上诉。

I style商标引发争议

远传电信主张“I style ”商标合法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注册,前年底发现被告所制造贩卖的数位随身听广告后,认为商标权遭到侵害,曾与被告协商,获得同意停止使用“I-style ”字样并修改广告及产品包装,却未获分文赔偿,远传电信自行访价,查出侵权产品每件市价5888元及4888 元,估计销售量超过5000件,依侵权商品单价1500倍计算,请求院方依法判赔。

板院合议庭勘验产品包装后认为,被告使用“I-style ”字样既非单独使用,且与其他文字连用结果也不具显着性,其字体占全部版面中最小,可知被告目的乃在行销“Panasonic”品牌,消费者可一眼得知品牌来源,加上消费者对“Panasonic ”耳熟能详,被告应不至于斥资购买广告以“I-style ”为商标以达行销目的。

法院认定两者未混淆

院方认为,远传电信坦承未生产数位随身听等相关产品,且将“I style ”商标使用在多媒体网路资讯平台、电脑程式、电子报、行动信箱及电话簿编辑软体等产品;而被告则为生产家用电器著名厂商,消费者应无混淆误认之虞,双方产品不具市场竞争关系,且原告未举证受损情形,被告并未涉及侵权。

远传在合并和信之前的GPRS服务平台名称为“I Style ”,在合并和信之后,因和信的“i Mode”也颇受好评,所以远传就维持两个平台运作,因手机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服务,目前则统称为“远传行动网”。

台湾松下:尊重判决

台松贩卖公司表示,对于远传所提侵权告诉,日前法院已经宣判远传败诉,台湾松下尊重司法判决结果。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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