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之父公开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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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鲍院长:您好!

我从法律的另一个角度对贵院的裁定书提出看法,作为我申诉之补充材料。

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和“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是被贵院裁定有罪的唯一证据。顾名思义,“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就是人们对圣经《启示录》的一种研究、探讨和分析的看法,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学术讨论或学术研究,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之说,我不用解释,大家都已经明白了。那么,“新纪元”第81期是什么,请大家先来看一看它披露的主要内容:(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72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像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

1、从上述文字上来分析,“新纪元”第81期没有任何反对和分裂我国政府的字样,也没有违反我国任何法律法规的意思,根本涉及不到利用什么邪教组织、破坏国家哪一条法律实施的问题。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之规定,可以判定王屹仡复制、散发的“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贵院都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这份材料定为本案的唯一犯罪证据。而这份证据中的具体事实真象,在裁定书中本应当陈述但没有陈述,反而被全部隐瞒了。贵院有意把无罪的证据当作罪证使用,造成枉法裁判王屹仡。贵院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像的,应当追究责任。”之规定。

2、我们从内容上来看,“新纪元”第81期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呢?这确实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那就存在诽谤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么,法院就应该把它转交给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对王屹仡不但不应该判刑,反而应该表扬和鼓励她的这种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当行为。但是,从徐汇检察院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贵院的裁定书来看,公诉机关、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否定“新纪元”第 81期的内容,也就是说贵院对它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贵院已经认定“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正确性。请问鲍院长:贵院依据哪条法律因王屹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而被判刑三年呢?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吗?

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为了维护我女儿的公民权利,从法官到律师、从政府官员到平民百姓、从大老板到小雇员、学法轮功的、不学法轮功的,甚至于是反对法轮功的,我都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坦诚的和他们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地点,从不同的角度看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实况录像,查阅了各种法轮功真像材料,特别是这几年的明慧周刊。明慧网非常详细地报导了国外法轮功学员不但在新西兰向高等法院起诉了江泽民,而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十几个国家也都起诉了江泽民并很多都立案了。明慧周刊也是非常详细地全面揭露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凡事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其个人简历、迫害时间、地点和过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报导,截至 2005年12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超过了2800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之规定,我正式提出:因为“新纪元”第 81期的内容来源于明慧网,我请求贵院访问明慧网,索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详细资料,不用半个月时间,完全可以调查核实“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重新审理王屹仡一案,还我女儿清白。

3、请大家来回顾一下历史,在99年7.20之前,全国有上亿人学法轮功,但是,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出去发传单,送光碟的,全国上下呈现出一片祥和的气氛。就是震惊中外的4.25万人大上访中,朱镕基总理妥善地解决了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释放在天津无故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允许有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的三个要求。就是这三个要求也是法轮功学员即一个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的权利。到了99年7.20,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整部国家机器,全国上下,疯狂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镇压,加上铺天盖地的造假宣传,使得我国人民处于白色恐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发发传单,送送光碟,苦苦的向人们诉说着他们被迫害的事实真象,有何不可?难道在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报导了一则美国新闻,说,布什总统在农场休假时,有一部分民众在农场外游行示威,但没有任何警察去干扰他们。这正好说明了美国的宪法在美国得到了实施。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什么叫言论自由?难道俩口子在家里说话,就叫言论自由吗?那也用不着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凡是在国家最高最大的法律上规定了言论自由,那就是允许人们对自己周围发生的一切可以自由自在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主张,宣扬自己的信仰,当然也包括批评政府的行为,揭露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中国公民的信访、上访、印发传单、发表文章、登台演讲等等,就是言论自由的发达方式。王屹仡散发“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完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王屹仡学了法轮功就不能享有中国公民的正当权利了吗?难道揭发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罪吗?鲍院长您如何解释《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呢?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已经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之具体实施。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历史,都使大家懂得道家修真,佛家修善。修真之人不会去杀人作恶,他会行善积德,修善之人也不会坑蒙拐骗,他会诚实待人。这就是说真中有善,善中有真。学法轮功修真、善、忍之人,一定是天下之大好人,他们的大善行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就是连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也是不得不承认的。有一天上午,天安门广场上正在抓捕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突然间两名青年警察和两个小伙子撕打起来,不分胜负,另一名年纪稍大的警察一边跑一边高喊:“抓错啦!抓错啦!学法轮功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正是法轮功学员大忍之心的体现。

《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罪犯行为作斗争。”贵院把刑法的任务整个翻过来了,用刑罚去镇压、迫害真正的好人。贵院刑一庭的陈星法官明知道学法轮功的修炼真、善、忍。在王屹仡的裁定书上,她竟敢自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把王屹仡的正当行为诬陷为犯罪,这就充分说明了陈星法官分不清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忍什么是斗,她连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了,才导致她法律上思维逻辑的错位,敢于枉法裁判王屹仡。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一名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全反映出这名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没有道德没有良知的人,绝不可能去正确执行法律的。05年11月25日发生了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警察何雪健连续强暴两名法轮功女学员刘季芝和韩玉芝的恶性事件,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也是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的真实写照。

4、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对王屹仡本人及其亲属造成很大伤害,同时给监狱执行刑罚出了难题,把监管人员推进了陷坑。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呢?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在《刑法》中是找不到的,在犯罪人的案例中也是找不到的,因为王屹仡没有罪!请鲍院长想一想,在贵院的裁定书中找不到王屹仡的犯罪事实、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是怎么样触犯的,监狱怎么可能知道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原因是什么呢?按照第四条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请问鲍院长,监狱拿什么理使王屹仡服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贵院要改造她什么?!叫监狱不让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们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鲍院长深思!

王屹仡父亲:王槐忠

2006年2月1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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