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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都更条例 公有土地处分更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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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三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明定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范围内之公有土地及建筑物得让售予实施者;增订协议合建范围内之公有土地及建筑物以标售方式办理时,除原有法定优先承购者外,实施者得以脱标价格优先承购。

为增加都市更新事业计划范围内公有土地的处理弹性,考量在合理范围内,优先让实施者,也就是都市更新事业的机关、机构或团体,如同一般民间惯称之“业主”、“甲方”,或申请建筑执照的“起造人”,可取得土地的优先承购权,以利推动都市更新,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上午审议“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

讨论后,列席官员和与会立委同意,修订第四款为“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除按应有之权利价值选择参与分配或领取补偿金外,并得让售实施者”。

第五款修订为“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时,得以标售或专案让售予实施者;其采标售方事实,除原有法定优先承购者外,实施者得以脱标价格优先承购”。

所谓权利变换是指更新事业计划范围内之土地所有权人、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实施者,提供土地、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参与或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于更新事业计划实施完成后按其前原权利价值比例及提供资金比例,分配更新后建筑物及其土地之应有部分或权利金。

协议合建则是由地主与建设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认定之价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资金合建,并分回改建完成后之建筑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权利人之同意才可实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办理,无须另外拟订任何计划送审。

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项原条文,有关“各级政府财产管理规则相关规定之限制”的文字叙述,都修订为“地方政府公产管理法令相关规定之限制”。

今天的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曾华德(山地原住民)裁示,全案无须交付党团协商,迳付院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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