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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快易通》手足子女 可列报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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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综所税每人的免税额是七万四千元,年满七十岁者免税额更高达十一万一千元,多申报一名扶养亲属,就可以多一个免税额,但有些民众会搞不清楚哪些亲属可以列报扶养,也有少数民众为了少缴一点税,而虚报扶养亲属,结果不仅被补税,还被处以罚款。

台北市国税局说明,纳税人及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只要年满六十岁,或未满六十岁但无谋生能力,就可以列报扶养亲属。

纳税人也可申报扶养子女或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姊妹,子女或兄弟姊妹只要未满二十岁,即可列报扶养亲属,子女及兄弟姊妹若年满二十岁,但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也可列报扶养亲属。

台北市国税局进一步指出,所谓的“在学”,是以就读于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的学校、且具有正式学籍者为限,而正式学籍者是指经大专院校公开招生录取,入学修读授与学位或颁发毕业证书之课程者。

除了直系尊亲属、子女及兄弟姊妹之外,纳税人也可以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但必须符合民法规定,即要有“家长家属关系”,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而且必须是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者,并且确实受纳税人扶养。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人申报的受扶养亲属,若于年度中死亡、出生,或于年度中满二十岁或自学校毕业,其扶养期间虽不满一年,但仍然可以全年的免税额计算。

台北市国税局也提醒纳税人,如果受扶养亲属有所得,报税时也必须将受扶养亲属的各项所得合并申报缴税。

〈报税Q&A〉双亲无谋生能力 即可列报扶养

台中王小姐问:父母其中一人未满六十岁,且有少许的薪资所得,可将父母列报为扶养亲属吗?还是父母需要自行申报个人综所税?

中区国税局答:父母属于直系尊亲属,即使未满六十岁或有少许所得,但只要可以证明父母“无谋生能力”,即可列报扶养亲属。

所谓无谋生能力,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长期治疗者;三、当年度所得额(扣除免税所得 )未超过免税额者;四、经村里长证明显无谋生能力并取具村里办公处之文书者。

(记者郑琪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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