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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检声押李泰安遭驳回 移转屏东地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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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二十七日电)高雄地检署侦办南回铁路搞轨案,查出另有共犯在逃,并从陈氏红琛遗体查出毒药物成分,有他杀之嫌,昨天以被告身份传唤李泰安,并向高雄地院声请羁押,院方经漏夜审理,认为本案不符移转管辖要件,今天清晨裁定驳回,检方随后改向屏东地方法院声押。

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高碧霞昨天深夜十一时,李泰安有串证、湮灭证据及逃亡之虞向高雄地院声押,并以李泰安的高雄县另一名共犯在逃为由突破高雄地院对南回没有审理管辖权问题,高雄地院合议庭法官清晨四时左右,裁定驳回,高碧霞随即改向屏东地方法院声押,李泰安清晨五时三十分左右,在大批警力戒护下,被警方押往屏东地院审理。

高雄地院说明谕知驳回声押李泰安理由指出,移转侦查与移转管辖不同,本案高雄地检署是依法院组织法第64条规定,由上级检察署检察长将该案从屏东地检署移转侦查而来,与法院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土地或事务的管辖而行使审判职权的情形不同。法院并不因检察署移转侦查而当然取得管辖权。

声请羁押应向该管法院声请,依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24小时内叙明羁押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所谓“该管法院”是指受理案件的检察署所配置的所属法院?或该案件若起诉后,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学说虽有争论,但依该条立法理由显示,所谓该管法院应非指“所属法院”,因此高雄地检署受理本案的管辖权并非所属法院高雄地院。

依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抗字第106号裁定认为,若使检察官将传讯而来的被告予以逮捕并声请羁押,若是对被告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因该被告应检察官传讯,使检察官因被告所在地而取得管辖权,无异创造管辖权,致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管辖权的原意尽失,有违宪法规定以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精神。

再者,被告有选任辩护人及请求调查有利证据的权利,被告被诉法院若非以其生活关联为中心地者,被告就案件欲选任辩护人及有利证据的搜集、举证、羁押期间家属的会面等基本权利都将大受影响,因此若以被告被传唤后予以强制逮捕方式而主张其所在地在高雄,据以主张高雄地院为管辖法院,移动被告管辖权,并非法定管辖权的立法意旨。

检察官虽主张被告与设籍高雄县的一名被告男子在案发前几天有密集通联纪录,是共犯关系,且已经检察官正式分案侦查,因依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2款牵连管辖规定而主张院方就本件有管辖权,但前法理,为禁止创造管辖权,检察官所主张“数人”共犯一罪,须于其声请事实具体主张该数人有何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并提出证据予以释明才可认为符合数人共犯一罪之牵连管辖,并非以检察官是否分案侦查为准。

检察官于声请事实就这名共犯于本案是与李双全或李泰安有何犯意联络,并未具体表明,因此就这名共犯行为分担,定位为负责破坏铁轨及湮灭破获铁轨工具并将李双全所使用的自小客车连夜开回台东为据,然而提出的证据仅能证明这名男子与李双全交情匪浅,尚不足释明他是否为本案共犯并参与犯行,且检方无法释明这名男子与李泰安有何联系及往来情形,何况该男于警方初步侦询否认犯行,并经检警排除涉案可能,检察官于5月23日才将该男列为共犯开始侦察,也不无“创造管辖权”的疑虑。

综合上述,本件检察官对被告李泰安声押,院方依刑事诉讼法认为,并无管辖权,因此谕知驳回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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