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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加工出口区土地可弹性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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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加工出口区的土地除由管理处自行开发外,亦可委托公民营事业办理;同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得委托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分处,执行区内事业聘雇外国人从事专门性或技术性工作许可业务。

其他重要条文包括:加工区内民间企业或事业,在区内所投资兴建的建筑物,若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公司登记、商业、法人登记,或投资兴建资格,经许可得让售予园区内的营业事业。

若区内土地与建筑物,经协议价购、征收或声请法院拍卖,管理处或分处可租售建筑物予区内营业事业,但土地只得承租。

加工出口区土地依法得弹性利用的条文三读通过,当初力主提案修正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罗世雄(高雄市),中午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过去加工区设立都在偏僻的地方,以致区内发展难伴随都市发展成长,相关条例修正通过后,可让加工区扩张获得法源依据,随都市发展更新面貌。

此外,区内营业事业的保税货品,若违反通关、加工、管理、自行点验进出区、按月汇报、产品内销应办补税程序的规定,海关得予以警告改正,否则得处以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若处罚三次仍未改善,得停止六个月以下保税业务之一或全部;区内事业以保税货品名义报运非保税货品进口,因于放行次日起三十日内填据报单,向海关申报补缴税捐,亦应就补缴税捐金,按日加征万分之五滞纳金,如未申报另依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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