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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乱放电 害人火烧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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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欧祥义、谢东明/综合报导〕电线杆电线走火,40公尺外的民宅竟也起火燃烧!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台电供电馈线火灾后开关跳脱,产生超高电压及电流,再穿过民宅电线后激起火花,引燃民宅内衣服等物品,判决台电应赔偿受灾户林美华200万元确定。

电线杆起火 电流窜民宅

被害人林美华主张,91年8月10日台北县三重市永福街161巷与177巷交叉口的电线杆起火爆炸,她租屋处与起火点距离40公尺,虽未被火势波及,却因电线窜出“超高电压”、“超大电流”,引燃屋内服饰等物品,遂向台电求偿。

民宅无法承载超高电压

判决书指出,案发前附近电线杆起火,电力开关跳脱,可能因而产生超高电压及电流,林美华邻近住户家中因仅有“超高电压”及“小电流”通过而没起火,但林美华家中却出现概率极低的“超高电压”及“超大电流”同时通过,击穿电线绝缘体而引发火势。

台电称是配线不良酿祸

台电则主张,火灾应是林美华家中电线及日光灯配线不良而走火。

但法院审理认为,若是配线不良而短路,电线应会有熔痕,但本案中没有,日光灯也没坏,应是瞬间超高电压及超大电流所致。

未供标准电力台电有责

法官认为,台电未提供合于标准的电力服务又无法举证火灾不可归责于台电,应负赔偿之责。

三审被驳台电败诉确定

台电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无误而驳回,台电败诉确定。

台电台北西区营业处指出,该案林美华住宅与邻近火灾现场是两条不同馈线,实务上不可能互有影响,法院判决台电应赔偿,影响深远,令人难以服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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