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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费 明年申报可实支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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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一日电)由于所得税法修正,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明年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额保险费中,全民健康保险费的部分,不受2万4千元的金额限制。

国税局指出,依据现行规定,每年申报综所税时,如果是用列举扣除,则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费,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农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全民健康保险,每人每年可扣除数额最高为2万4千元,实际发生数未达2万4千元时,以实际发生数为限。

不过,所得税法修正后,每人每年可扣除的保险费的上限虽仍以不超过2万4千元为上限,但属于全民健康保险保费支出部分,则可不受2万4千元限额限制,也就是可用实际发生数列报。

国税局说,这项规定是从明年(96年)申报9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适用。国税局也提醒民众列报保险费时,须检附收据正本及保险费缴纳证明书正本,所以,平时即应搜集保存相关凭证资料,以便申报时享有列报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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