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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损耗、灭失商品才能列报商品盘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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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六日电)营利事业列报商品盘损时,商品必须具备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等情形性质,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才可以列为商品盘点损失。

国税局指出,日前查核一家食材综合商品零售业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这家公司列报约200万元的商品盘点损失,经了解这些盘损商品为罐头食品,依性质并不会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所以,否准认列这笔损失。

国税局说明,所谓商品盘损,是指单纯不明原因经实地盘点后,发现存货有短缺情形,且短缺存货的性质,必须为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的商品。

如因窃盗造成存货短少,即应以其他损失处理;如因存货已无价值必须丢弃即属商品报废,应依商品报废有关规定办理;又如因存货属不良品,则应从存货评价着手,都不是商品盘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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