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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缺失遭洪水溺毙 家属获国赔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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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七日电)卢姓一家四口二ΟΟ二年在云林县一处风景区游玩时,母亲和儿子遭洪水袭击死亡,卢姓父女主张县政府安全管理有缺失,提出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经一、二审判县政府须负赔偿责任,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云林县政府应赔偿新台币两百四十八万五千多元判决,全案定谳。

根据判决书,卢姓父女指出,全家在二ΟΟ二年十月前往云林县古坑乡樟湖风景区游玩,并循云林县政府所设解说牌和水泥阶梯指引,依规划路线到石鳗坑溪溪谷的贝壳保护区观水,因上游洪水爆发,且云林县政府对风景区警示牌等管理有缺失,保护区未设置安全设施,导致母子两人走避不及遭水袭击死亡,请求国家赔偿。

云林县政府则主张,事发地点并非管辖范围内,且事发前已和相关单位在清水溪周围设置防溺警告标志,卢姓一家未理会标示擅自进入河床,应有过失且是肇事主因,家属遭冲走溺毙,不可归责于天灾,更与公共设施设置不当没有相当因果关系。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三月间认为,云林县政府所制“樟湖贝壳化石保护区”说明牌,拾阶而下,阶梯末端又未设阻栏,确实容易误导游客直达河床,且在台风过后,未及时修复维护游客安全的高架观景步道护栏,使原有设施丧失功能,可见云林县政府缺乏有效管理,与卢家母子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三月间维持一审判云林县政府应赔偿的判决,判处云林县政府须赔偿卢姓父女共两百四十八万五千九百二十九元,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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