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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陈水扁 赞成与反对者持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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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七日电)检调侦办国务机要费案,因检察官讯问台湾总统陈水扁一事引发是否违宪争议;对宪法第五十二条“除内乱、外患,总统不受刑事诉究”,根据认同检方约谈的立论依据,或根据反对检方约谈者立论依据,各有不同的看法:

赞成者认为可保正义及人权

据中央社报导,认同检方约谈的宪法学者陈新民在“中华民国宪法释论”中直言,宪法赋予元首刑事豁免,虽保障元首身份尊荣以及国事运作,却存在“有欠正当性”疑虑。

他认为,司法是代表国家正义力量,法院更是维护人权及国家正义场所,身为国家元首,不仅不能拒绝司法、规避正义,更应以身作则,对涉及自己的犯罪有接受法院审判的“道德义务”,若元首在刑事案件中不能维护自身清白,全体国民更应感谢国家司法权的“滤清”作用。

另外,陈新民认为,若以避免总统受政治迫害为由,做为元首免受刑事诉究的论据,也不无疑义,因为若是元首会被负责刑事追诉机关滥权威胁,则国家已沦暴政统治,宪法保障一人已无实益,因此总统享刑事豁免自不符民主法治时代精神。

另外,赞成“总统不受诉究,应不包含约谈、侦查”者认为,宪法第五十二条的精神,应只是确保元首免受“奸人藉事生非,以妨碍总统职权之行使,破坏政局之安定、防止政见不同者挟嫌诬陷,有伤国家荣誉”,反之若不是奸人生非、有重大涉案情节时,即有接受调查的必要,不宜无限上纲成完全不受任何诉究。

除部分学者外,支持这项论点的实务界人士多为检察体系人员,他们的观点也认为,约谈、侦查是确保证据的方式之一,若“不能诉究”是完全不能约谈,不尽符合宪法意旨。

反对者认为妨害国政

但反对检方约谈的律师许文彬撰文列举宪法学者论点表示,宪法第五十二条的目的主要是对总统的特别保障,以示尊重总统地位,“兼以防止政见不同者挟嫌诬陷,有伤国家荣誉”。

许文彬并引述宪法学界泰斗林纪东论点,认为总统之所以享有不受诉究特权,“实恐奸人藉事生非,以妨碍总统职权之行使,破坏政局之安定,亦欲以维持国家元首之尊严”,因此刑事诉究上一切有关行为,如传唤、拘提、搜索及扣押等,自不得对总统为之。

另外,包括宪法学者许庆雄等部分法学界人士都认为,宪法第五十二条之所以给予国家元首刑事豁免权,意即总统负责国家大政,责任远较个人之事重要,因此赋予元首可以不受芝麻小事羁绊,包括国务机要费动支程序有无瑕疵等,都包含在内,如果随便有人检举,检调单位就可约谈总统,势必严重破坏国家权力的分立,是司法权侵犯行政权。

许庆雄接受媒体访问解释,这不表示总统任期内就可作奸犯科、杀人放火,假使总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可经由弹劾、罢免方式,先解除总统职务,再行追诉。

法界人士说,反对总统可被约谈的这派学者认为,既然宪法规定已保障总统可免于如常人般受刑事诉究,检察官自然就不应讯问总统,而总统陈水扁欣然同意应讯,化解可能的宪政争议,已立下新的宪政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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