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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集体贪污案 科长等人被判有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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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五日电)一九九六年间台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集体贪渎案,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更三审判决,判处时任科长方象、书记官易哲生、吴景维、罗春台和执达员黄建东、苏顺鸿等六名被告均有罪,判处两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均褫夺公权一年,宣告缓刑五年,全案定谳。

判决书表示,一九九五年四月间,前台南地院刑事科书记官张新安(已死亡),向以华邦不动产鉴定顾问公司名义经营不动产鉴定业务的蔡政达(已判罪确定)提议,可游说方象,让华邦公司可经申请参与民事执行处的鉴定业务,并可向各股关说鉴定案件,但要求蔡政达须分配华邦公司百分之十五干股的利益。

判决书指出,蔡政达同意后,经张新安、方象从旁指导,华邦公司自一九九五年九月间获准参与台南地院民事执行处鉴定业务,蔡政达则依约自债权人缴纳的鉴定费用扣除税金后,按件计算百分之十五的贿款交付给张新安,方象得知张新安收受贿款后,也透过张新安要求蔡政达应分配华邦公司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干股。

判决书表示,蔡政达同意按月以每件受托鉴价,自债权人缴纳的鉴价费用算付百分之五的贿款给方象,张新安并将收受的贿款新台币九千元给方象,但方象以不满金额数目为由退还后,张新安却将款项据为己有,之后蔡政达每月请张新安给付贿款给方象,张新安均将贿款据为己有。

判决书指出,一九九六年三月间,张新安与蔡政达谋议,暗中与台南地院民事执行处书记官易哲生、吴景维、罗春台和执达员黄建东、苏顺鸿等人约定,在职务上排定“嘱托鉴定应依轮次表”时,尽可能安排鉴定案件给华邦公司办理,并按件给予书记官两百元和执达员一百元的贿款。

台湾高等法院二00五年十一月间更三审认为,经查,方象等人均为公务人员,竟徇私接受贿赂,败坏司法形象,践踏司法威信,判处方象、苏顺鸿和黄建东均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褫夺公权一年,罗春台、吴景维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褫夺公权一年,易哲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褫夺公权一年。

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认为,方象等被告犯后均有缴回贿款动作,审酌被告等人当知记取教训,没有再犯之虞,各宣告缓刑五年,以励自新,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更三审判决,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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