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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支票受退人死亡 可更改受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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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接获综合所得税退税支票后,如受退税人死亡,可申请更改受款人以办理退税支票兑领。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退税支票受退税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更改受款人名义时,除退税金额在新台币20万元以下者,可免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遗产税完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退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者,应持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办理名义变更。

另外,国税局指出,95年度综合所得税第1批采用凭单退税案件,兑领有效期限已在9月29日到期,有小部分受退税人尚未提出兑领,未兑领的受退税人可持退税凭单尽速向申报时的户籍所在地稽征所申请兑领期限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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