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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酒驾车 二审判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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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良杰/屏东报导〕当过屏东某山地乡国小老师以及某校训导主任的高姓退休男老师,曾因酒驾肇事被判拘役,一年后又酒驾被拦检,高某虽曾为人师表,但他非但不表惭愧,还反呛警方不了解“民族性不同”,警方闻悉为之傻眼。

一审判刑4月没收车

一审简易法庭审理本案后将被告判刑4月,并没入酒驾的汽车,屏东地院二审仍判4月,但减刑2月,不过法官认为汽车用来代步,非专供酒驾用,不没收。

高姓老师曾任分校主任及某校训导主任,致力推动校园原住民语与文化,95年8月左右退休。

高某94年2月酒驾肇事,被依公共危险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罚金执行完毕,96年1月晚间,酒驾行经内埔乡大新村,又被警察拦检,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93毫克,检察官侦查后声请简易判决。

一审法官认为,员警当初对被告进行行为观察测试,呈现出入车门困难、言词含糊不清、意识模糊、注意力无法集中等现象,法官又查出被告自师范学院、研究所毕业,从事教育工作,犯罪时年55岁,为人师表,不仅未以身作则,酒驾后还告诉警员“民族性不同”。法官依此判这名原住民老师有期徒刑4月,认为被告处于不能安全驾驶状态下酒驾肇事,之前被判拘役执行完毕后再犯,警讯时又未加悔改,堪认再犯可能性高,且对公众往来秩序及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构成的威胁甚钜,推算当时犯罪所驾驶的交通工具3000CC汽车,已有6年车龄,计算折旧余残值约仅10分之1,主客观都可视为犯罪工具,因而判决没入。

对酒驾被告,谕令没收汽车的判决很罕见,不过二审法官认为不符比例原则,又撤销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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