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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未成年扶养协议未成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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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规范未成年子女扶养方法,若当事人协议未成,可由法院裁定。

现行条文明定,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

不过民进党籍立委杨芳婉(不分区)等认为,亲属会议在现代社会功能日渐式微,另避免亲属会议组成不易,影响未成年人生活,拟具修正条文主张未成年人扶养方法,当事人无法取得协议时,改由法院介入。

列席的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副厅长谢碧莉则指出,全台地方法院仅二十一所,不见得能迅速有效解决当事人争议,且公权力介入双方对簿公堂,无助当事人间的家庭和谐,修正条文对受扶养人未必有利。

但全案经司法委员会上午讨论后,仍通过杨芳婉等提案,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

因顾及司法院有不同意见,会议主席杨芳婉裁定,修正草案交院会二读前须经朝野协商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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