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失而复得﹕陈菊守住高雄的“秘密”

空戒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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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11月16日下午4时,台高院高雄分院做出二审定谳宣判﹕高雄市长选举、陈菊当选双双有效。密切关注台湾局势、对台湾社会看得深透的分析人士,在法院终审判决前,已斗胆猜测﹕陈菊多半会赢。那么,陈菊是靠什么法宝守住高雄的?其市长宝座失而复得的秘诀在哪里?

在选举社会,最大的关键、最有说服力的王牌武器就是选票。这就好比大陆的高考制度,拿分数说话,尽管影响分数的因素很多,有些分数的得来途径甚至是不怎么光彩的(例如舞弊、靠特殊政策加分等)。陈菊(民进党)得票比黄俊英(国民党)多,这是确凿无疑的了。去年12月9日投票的结果是陈比黄仅多区区1114 票,黄俊英阵营极其不服。经过四方(中选会、司法、国民党、民进党)联合认真验票后,得票差距反而拉大了(1171票)。

中选会规定了双方得票差距在多少以内可以申请重新验票,但并未规定差距在多少之内即当选无效,需要重选。根据这个精神,多一票也是赢!黄俊英深深懂得这个精神,故其开始主要控告陈菊“当选无效”;验票结果出来后,黄俊英转从选务疏失方面着手,主攻“选举无效”。且黄告陈“当选无效”,也主要是抓住“走路工” 事件不放;黄认为陈用“走路工”事件抹黑黄,影响了选民投票意向。

在上百万人的选举投票中,甲比乙只多1票,从统计学的概率看,的确没有任何意义。很多人把多1票的人当选看作是个大笑话,藉以讽刺民主选举。对这一疑问的反问是,难道让少1票的人当选就不是个笑话吗?民主选举确有许多弊端,不是最好的制度,但无可置疑的是,它是最不坏的制度;许多学者对此都有共识。

由于得票超过黄俊英,陈菊显得底气十足。去年投票结束后,尽管存在诸多选举争议,陈菊阵营不予理会,而是敲锣打鼓、按部就班,如期就职和“组阁”。6月 15日高雄地院一审判决陈菊“当选无效”,陈菊立即上诉,扬言上诉到底,其最大的后盾是验票后的更大的得票差距;民进党的声援和撑腰无不以此为基石。二审判“陈菊当选有效”的关键依据也是“从严认定选票重验之结果”。

试想,如果验票后是黄俊英得票多,陈菊还翻得了天吗?唯有乖乖下台!

高雄地院的一审判决为﹕陈菊“当选无效”,驳回“选举无效”诉讼。根据此判决,选举有效,无需重选,得票第二多的黄俊英应自然递补为市长;但是法院并未对此予以明确,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间,给了陈菊更大的翻案机会。当然,法院是就事论事,只对黄俊英的陈菊“当选无效”、“选举无效”诉讼作出裁决;黄俊英又没有递交“自己当选”的状纸,法院何苦要超越告诉范围,多管闲事。且即使法院裁定黄俊英递补,陈菊也肯定是要上诉的。

陈菊按时就职、“组阁”、执政,先入为主、抢占先机,到二审定谳时,其实际执掌高雄政务将近一年,高雄所有公务工作都已走上正轨。高雄本就是民进党的老巢,绿营势力强劲。如果此时判陈菊下台(即陈菊“当选无效”及“选举有效”),意味着高雄市府大换血,成百上千的公职人员都要走人,犹如在高雄投下一枚震撼弹,绿营岂会善罢甘休?极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这是高雄分院在判决时必须考虑但又不能说的一个重要因素。除非有铁的事实和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要扳倒陈菊,难!

高雄分院在判决时还有一个“选择”,就是高雄市长选举、陈菊当选双双无效,重新举行选举。这个判决虽没有陈菊下台、黄俊英直接递补那么大的震撼力,但紧接着的高雄市长重选与立委选举、“总统”选举交织在一起,冲击着两大选举,导致蓝绿更加恶斗,这也是法院在判决时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台北、高雄为台湾的两大“直辖市”,一北一南,较长时间以来分别由国民党、民进党执政。去年同时举行的北高选举,国民党(郝龙斌)再赢台北,赢得悬殊、磊落,毫无争议;民进党(陈菊)又赢高雄,赢得吃力、窝囊,大有争议,但毕竟赢了。如果把高雄“判给”国民党,这个“天然平衡”不是被打破了吗?!法院在判决时不得不又多一个心眼。

问题的实质和最大争论点,还是所谓的“走路工(小额买票行为)贿选”事件。二审法官虽然认定该事件有争议,但认为陈菊没有违反选罢法第103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即没有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及自由行使投票权。

宏观看,台湾司法在处理涉及蓝绿的重大政治案子时,为力求“独立”“中立”,似乎尽量在蓝绿之间搞平衡,把两者扯平。近期的几个大案,先是“国务机要费案” 起诉扁“总统”夫人吴淑珍(扁是共犯,等卸职后再追诉)(2006年11月3日);紧接着“特别费案”起诉马英九(2007年2月13日)。后又起诉吕秀莲、游锡(方方土)、陈唐山,但放过谢长廷、苏贞昌(2007年9月21日);随之高雄选举案二审定谳,黄俊英败诉(2007年11月16日)。

以此类推,马英九最终被判无罪不久就会见分晓。

给人的感觉,司法猛敲绿营一棒后,马上又狠击蓝营一棍;仿佛是要安抚之前重伤的一方,总之是不让谁太吃亏。或许这只是巧合。

不能因此而抹杀台湾司法的公平、公正。蓝绿一直互相指责对方操纵了司法,应属偏颇之论;如果司法真被某一方操控,处理关键大案将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若说司法介入政治,还说得过去,但也是被动介入的。台湾民主、“宪政”制度尚属初级阶段,加之岛情特殊,蓝绿严重对峙,司法“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确实算不上洁白无暇。不过台湾司法还是守住了法律底线。

退一步说,司法操纵政治也比政治操纵司法好,至少说明司法比较独立,有自由主导权,而不是某个党派的附庸和御用工具。(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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