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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能源局:依法让业者陈述 中油:助消费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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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九日电)国内首度发生中油合法的加盟加油站贩售掺甲醇的汽油,让驾驶人震惊不已,虽然不道德,但经济部能源局表示,依“石油管理法”和“行政程序法”规定,必需要给业者说明机会,说明期限到12月20日。台湾中油表示,若消费者的车辆因此而受损可直接反应给客服,并协助索赔。

能源局指出,加油站油品品质不符国家标准油品,依“石油管理法”第46条第1项规定,违反第29条第1项规定,输入或销售品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制品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停止营业3个月以下、废止经营许可执照或勒令歇业。

能源局副局长王运铭表示,能源局若要对恒加加油站业者处罚,必需依行政程序法让业者有陈述的机会,业者陈述的最后日期是今年12月20日,然后能源局再衡量实际情形、中油的查验证据、业者的说法,再决定要处罚多少钱。

至于限期改善,是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衡量,对业者的处分书中都会说明,王运铭说,至今能源局还未对业者处罚。

至于中油副总经理曹明在下午记者会中表明,会协助曾经因为添加恒加加油站的油而导致车辆受损的消费者向业者索赔。

曹明说,消费者可以拿加油和修车的统一发票,找不到发票也无碍,打电话给中油的客服中心(0800-036188)反映,台湾中油会派专人与消费者碰面了解实际车况,并协助消费者与修车业者讨论。

待确认是因为添加假油而车辆受损时,中油会协助消费者向业者索赔?若是业者倒闭、脱产时又该怎么办?曹明说,中油会负责任,会从没入的业者履约保证金新台币五百万元中给付消费者,不过,国营事业做事必需要秉持有鉴定、有依据才能给付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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