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投票日刊竞选广告 有法可罚

人气: 2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立院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罢法修正案,加强对媒体的规范,未来于投票日当天在媒体刊登竞选广告或委托夹报散发宣传品,都将视为违法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委托人及受托人将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选罢法规定,政党及候选人、助选员不得于规定期间之每日起、止时间之外从事公开竞选活动,但对违反该项规定者,“经监察人员制止不听者”,才会加以处罚,因此,投票日当天刊登竞选广告虽违反选罢法,却无“制止不听”情节,成为候选人常钻的法律漏洞。

修正案为杜绝上述漏洞,明定投票当天、投票时间截止前,凡刊登竞选广告、甚至利用报纸夹带竞选文宣,一律视为违法并重罚,而且是委托刊登广告者及刊登媒体都要受罚。

修正案也增订,媒体刊登竞选广告应于广告中载明刊登者之姓名;其为法人或团体者,应载明法人或团体之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违反的媒体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或该广告费二倍之罚锾。现在媒体经常出现一些署名为“一群关心社会的人”等政治性广告,未来若未署名都将开罚。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