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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刊競選廣告 有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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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立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加強對媒體的規範,未來於投票日當天在媒體刊登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都將視為違法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委託人及受託人將被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選罷法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助選員不得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但對違反該項規定者,「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才會加以處罰,因此,投票日當天刊登競選廣告雖違反選罷法,卻無「制止不聽」情節,成為候選人常鑽的法律漏洞。

修正案為杜絕上述漏洞,明定投票當天、投票時間截止前,凡刊登競選廣告、甚至利用報紙夾帶競選文宣,一律視為違法並重罰,而且是委託刊登廣告者及刊登媒體都要受罰。

修正案也增訂,媒體刊登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違反的媒體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現在媒體經常出現一些署名為「一群關心社會的人」等政治性廣告,未來若未署名都將開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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