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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判离 外籍配偶仍可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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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除放宽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条件,强化面谈及查察机制,其中多项增修内容更落实人权与人道关怀,包括增订跨国(境 )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专章、“反歧视条款”,以及增订“防家暴条款”保障婚姻移民者的居留权。

现行法规定,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或归化前,一旦离婚,就不具继续居留理由,要被限令出国。许多外籍配偶在本国籍配偶施虐情况下,无法以离婚取得救济,因此新增订“防家暴条款”,凡是遭配偶身体或精神虐待、经法院核发保护令,因家暴而经判决离婚且在台有设户籍的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等情形者,都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而被废止居留许可。

同时,若与本国雇主发生劳资争议,正进行争讼程序的外籍劳工,也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被废止居留许可。

在国民党立委徐中雄推动下,这次还特别增订“反歧视条款”,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为歧视之行为”,并设立申诉机制。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虚伪结婚或收养的亲属关系,申请在台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主管机关得委由有关机关办理面谈,必要时还得派员至申请人在台湾地区的住(居 )所进行查察,受察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为保障人权,附带“应于执行前告知受查察人”的但书。

为鼓励投资移民,这次修法在外国人士申请居留、永久居留规定中,授权主管机关得衡酌国家利益,依不同国家或地区拟订外国人每年申请在我国居留、永久居留配额,而且“有未成年子女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结婚满四年,其配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不受配额限制。”

在跨国(境 )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专章部分,明定各检察机关应指派检察官,负责指挥侦办人口贩运案件,主管机关对被害人应核发效期六个月以下的临时停留许可,必要时得延长之,而且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得核发聘雇许可给被害人,不受“就业服务法”的限制。

修正案也松绑外国人参加集会游行权利,只要是依法居留外籍配偶,未来上街请愿,将不会因此被遣返。

跨国婚姻 禁媒合、广告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目前有线电视频道上播放越南新娘介绍广告的情形,未来都将违法。根据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的“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未来跨国(境 )婚姻媒合不得做为营业项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更不能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国(境 )婚姻媒合广告,违规业者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有关本法施行日期,授权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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