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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判離 外籍配偶仍可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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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除放寬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條件,強化面談及查察機制,其中多項增修內容更落實人權與人道關懷,包括增訂跨國(境 )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反歧視條款」,以及增訂「防家暴條款」保障婚姻移民者的居留權。

現行法規定,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前,一旦離婚,就不具繼續居留理由,要被限令出國。許多外籍配偶在本國籍配偶施虐情況下,無法以離婚取得救濟,因此新增訂「防家暴條款」,凡是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因家暴而經判決離婚且在台有設戶籍的未成年子女,離婚後取得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等情形者,都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而被廢止居留許可。

同時,若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進行爭訟程序的外籍勞工,也可免因居留原因消失被廢止居留許可。

在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推動下,這次還特別增訂「反歧視條款」,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並設立申訴機制。

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虛偽結婚或收養的親屬關係,申請在台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主管機關得委由有關機關辦理面談,必要時還得派員至申請人在台灣地區的住(居 )所進行查察,受察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為保障人權,附帶「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的但書。

為鼓勵投資移民,這次修法在外國人士申請居留、永久居留規定中,授權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永久居留配額,而且「有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在跨國(境 )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專章部分,明定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主管機關對被害人應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的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而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聘僱許可給被害人,不受「就業服務法」的限制。

修正案也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權利,只要是依法居留外籍配偶,未來上街請願,將不會因此被遣返。

跨國婚姻 禁媒合、廣告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目前有線電視頻道上播放越南新娘介紹廣告的情形,未來都將違法。根據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未來跨國(境 )婚姻媒合不得做為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更不能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 )婚姻媒合廣告,違規業者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有關本法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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