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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协商初步共识 教师可组工会但不得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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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工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教师可望组工会,但不得罢工;此外,协商共识也放宽组工会人数限制,删除劳工加入工会的年龄限制、强化工会自主管理及避免劳工因筹组工会受到不当对待。

教师工会的会务假部分,朝野协商共识为学校组成的“企业工会”,其理事长、理事或监事于工作期间内有办理会务必要者,得给予公假,时数由学校与企业工会协商定之,若雇主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新台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规定,同一区域或同一厂场,年满二十岁的同一产业工人,或同区域同一职业的工人,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时,应依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但朝野协商共识降低组工会人数限制,“组织工会应有劳工十人以上之连署、发起”。

劳工加入工会的年龄限制部分,也由“凡在工会组织区域内,年满十六岁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从事产业或职业工会为会员之权利与义务”,改为“劳工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自然人、组织或企业不得阻挠劳工该项权利”。

为避免加入工会的劳工遭遇不当对待,朝野协商条文规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的人,不得因劳工发起、加入、参加工会活动、担任工会职务,就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其他禁止项目包括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因劳工提出团体协商要求、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就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此外,雇主也不得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的成立、组织或活动,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理事、监事或会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办理工会会务。

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的人违反上述规定,经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的裁决认定者,处雇主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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