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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乡镇市民代表向监察院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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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九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乡(镇、市)民代表由监察院受理财产申报。

民进党团提案表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案今年三月三读通过并公布施行,适度扩大应申报财产人员范围,由县(市)级以上各级民意代表,扩大为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但修正案中仅规定县(市)级以上各级民意代表应向监察院申报财产,漏未规定乡(镇、市)民代表部分。

民进党团认为,乡(镇、市)民代表与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同属民意代表,且由何机关受理财产申报,攸关公职人员权益,因此,提案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四条第一款明定受理乡(镇、市)民代表财产申报机关为监察院。

全案经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十二月十二日初审照案通过,并顾及监察院因本修正案产生人力及办公处所不足问题,另通过附带决议,乡(镇、市)民代表财产申报改由监察院受理后,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相关机关尽速给予合理员额及调配适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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