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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草案 台立院协商达成初步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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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日电)立法院今天法案协商法官法草案,达成初步共识,司法院设立法官及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并规定评鉴事件请求时,评鉴委员会应作不付评鉴决议的事项,包括:对适用法律的见解等。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孙大千(桃园县)、民进党籍杨芳婉(不分区)、台联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等下午协商法官法草案,达成初步共识。

草案条文中,司法院设立评鉴委员会,掌理法官评鉴,委员会由法官三人、检察官一人,律师三人,以及学者与社会公正人士四人组成。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则由法官一人、检察官三人,律师三人,以及学者与社会公正人士四人组成。

草案条文规定,评鉴事件的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应作不付评鉴的决议为,一、对适用法律之见解,请求评鉴;二、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机关及团体认为有评鉴的必要,三、评鉴事件请求超越规定期间,四、已为职务法庭判决、监察院弹劾等,重行请求评鉴,五、受评鉴法官死亡,六、请求显无理由。

草案条文也规定,法官评鉴委员会认为法官有惩戒必要,可以报由司法院移送监察院审查,并得建议惩戒的种类及停止职务,但监察院收受送达后未于六个月内作成决定,迳送职务法庭审理。

除此之外,日前协商达成共识的草案条文中规定,法官自愿退休时,除依公务人员退休法规定给予退休金外,实任法官另外按照标准给予一次退养金或月退养金。其中六十岁以尚未满七十岁者,且任法官年资二十年,给予百分之六十,超过二十年,加发百分之八,最高给予百分之一百四十。

此外,若在法官法草案施行前,年满六十五岁,任职法官年资二十年以上,年满七十岁前办理自愿退休者,给予百分之一百四十。

杨芳婉表示,法官现在已经领有退养金,是按照退养金的领取办法,现在只是法制化,并稍微优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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