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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法官评定不受公务员考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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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十一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联席会今天初审通过法官法草案,明订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与一般公务员不同,改以评定作为核发职务奖金与俸级晋级依据,不受公务人员考绩甲等人数上限规范。至于法官待遇、检察官是否纳入本法等尚有争议,提报院会前须经党团协商。

联席会下午审查法官法草案,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杨芳婉(不分区)表示,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法官现办事务所在之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应于每年年终,办理法官之职务评定,报送司法院核定。其评定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杨芳婉指出,第七十一条呼应第一条“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明白区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不同。

她表示,现行公务人员每年都以考绩作为核发职务奖金与晋级依据,但规定甲等人数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法官在现行规定下,甲等人数也有百分之九十上限。法官法草案改考绩为评定,并授权司法院订评定办法,未来法官评定有可能不设上限,大家都拿甲等。

初审通过的第七十四条,保障实任法官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权益。杨芳婉说,当上实任法官至少需时六年,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将无法领审判加给;第七十四条规定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如秘书长、厅长等职务,年资待遇视同法官,依相当职位之法官规定列计。

法官法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实任法官满六十五岁者,得申请调任地方法院办理简易案件;第七十七条规定,法官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地区医院以上之医院证明身心障碍难以回复,得准用公务人员有关资遣之规定资遣之。不过,有关“身心障碍”用语仍有争议,虽初审通过,党团协商时可能仍会适度修正。

至于保留条文部分,涉及法官待遇部分仍无共识,由考试院再与司法院、行政院协商后提出;关于法官法草案以专章规范检察官,杨芳婉指出,检察官内部意见对“院检分流”仍相当分歧,加上立委修正动议太多,专章全数保留,也影响到此专章是否该订落日条款。

联席会决议,法官法草案初审通过,保留条文与相关修正动议并送院会处理,提报院会前须经党团协商;另外,法官法草案保留条文部分,请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试院尽速协商取得共识,以利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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